法助创建 礼乐文明 | 注意! 破坏城市绿化行为违法!
浏览量:150次发布时间:2024-01-25 13:32:36

在公园的草地上,常常会有小朋友甚至成年人肆意践踏、损坏花草树木,在本是一道城市美丽风景线上留下了丑陋的一笔,他们不仅会遭受到道德的谴责,甚至会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
 
法律依据
 
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》
 
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,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)主管部门责令退还、恢复原状;造成损失的,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:
 
(一)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,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的罚款;
 
(二)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,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。
 
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摊点、设置广告牌等设施,违反公共绿地管理有关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)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摊点营业执照。
 
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)主管部门责令停止,并可以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:
 
(一)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;
 
(二)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。
 
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(园林)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、恢复原状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,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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